馬德里成員國(目前共有馬德里成員國87個)
歐洲
奧地利 Austria;波斯維亞和黑塞哥維那 Bosnia and Herzegovina;保加利亞 Bulgaria;比荷盧(比利時+荷蘭+盧森堡) Benelux;白俄羅斯 Belarus;瑞士 Switzerland;捷克共和國 Czech;德國 Germany;丹麥 Denmark;愛沙尼亞 Estonia;歐洲共同體/歐盟OHIM;西班牙 Spain;芬蘭 Finland;法國 France;英國 United Kiongdom;希臘 Greece;克羅地亞 Croatia;匈牙利 Hungary;愛爾蘭 Ireland;冰島 Iceland;意大利Italy;列支敦士登 Liechtenstein;立陶宛 Lithuania;拉脫維亞 Latvia;摩納哥 Monaco;摩爾多瓦 Moldova;黑山共和國(前南斯拉夫) Montenegro;馬其頓共和國(前南斯拉夫)Macedonia;挪威 Norway;波蘭 Poland;葡萄牙 Portugal;羅馬尼亞 Romania;塞爾維亞及黑山共和國(前南斯拉夫) Serbiaand Montenegro;俄羅斯 Russia;瑞典 Sweden;斯洛文尼亞 Slovenia;斯洛伐克共和國 Slovakia;圣馬力諾 SanMarino;烏克蘭 Ukraine;阿爾巴尼亞 Albania
美洲
安提瓜和巴布達 Antigua and Barbuda; 圣馬丁;博內爾、圣尤斯特歇斯和薩巴群島;庫拉索;荷屬安地列斯群島 Netherlands Antilles;古巴 Cuba;美國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大洋洲
澳大利亞 Australia
亞洲
阿塞拜疆 Azerbaijan; 巴林 Bahrain;不丹 Bhutan;塞浦路斯 Cyprus;格魯吉亞 Georgia;伊朗 Iran;日本 Japan;吉爾吉斯斯坦 Kyrgyzstan;朝鮮 Democratic People's Republic of Korea;韓國 Korea;哈薩克斯坦 Kazakhstan;蒙古 Mongolia;阿曼 Oman;新加坡 Singapore;敘利亞 Syria;塔吉克斯坦 Tajikistan;土庫曼斯坦 Turkmenistan;土耳其 Turkey;烏茲別克斯坦 Uzbekistan;越南 Vietnam;以色列 Israel;菲律賓 Philippines;亞美尼亞 Armenia;
非洲
博茨瓦納 Botswana; 阿爾及利亞 Algeria; 埃及 Egypt;加納 Ghana; 肯尼亞 Kenya;利比里亞 Liberia; 萊索托 Lesotho ; 摩洛哥 Morocco;馬達加斯加 Madagascar ;莫桑比克 Mozambique;納米比亞 Namibia;蘇丹 Sudan;塞拉利昂 SierraLeone;圣多美和普林西比 Sao Tomeand Principe;斯威士蘭 Swaziland;贊比亞 Zambia;
馬德里條約:
馬德里條約由阿爾巴尼亞、阿爾及利亞、亞美尼亞等53個成員國共同締結而成。是《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xié)定》的簡稱。內容是關于簡化商標在其他國家內注冊手續(xù)的國際協(xié)定。1891年4月14日在馬德里簽訂,1892年7月生效。馬德里協(xié)定自生效以來共修改過多次,和1989年簽署的《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xié)定有關議定書》(簡稱《馬德里議定書》)稱為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體系。
一、馬德里商標注冊
“馬德里聯(lián)盟”是指由“馬德里協(xié)定”和“馬德里議定書”所組成的商標國際注冊特別聯(lián)盟。
申請辦理國際注冊,可以向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國際局(位于瑞士日內瓦)提交一份注冊申請,并可在馬德里體系成員國中任意指定若干國家進行注冊商標。國際注冊的效力等同于被指定國的國內商標注冊。主管機關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英文名稱和縮寫為: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WIPO)
二、馬德里聯(lián)盟成員國
截止2012年9月,共有87個成員國(或稱締約方)。馬德里純“協(xié)定”成員國為3個,馬德里純“議定書”成員國為30個,同屬“馬德里協(xié)定”和“馬德里議定書”成員國為52個。
三、申請馬德里商標注冊的前提條件:
1、辦理純“協(xié)定”成員國國家注冊前提條件是企業(yè)或個人的商標首先在國內有注冊,并取得《商標注冊證書》。
2、辦理議定書成員國國家注冊前提條件是企業(yè)或個人的商標首先在國內有申請,并取得《商標受理通知書》或取得《商標注冊證書》。
3、申請人在中國設有真實有效的工商營業(yè)場所或者申請人在中國設有住所(或總部)或者申請人具有中國國籍。
四、馬德里商標注冊的優(yōu)點和缺點:
馬德里商標注冊體系的優(yōu)點: 1、申報流程簡便。通過一份簡單的申請書,就可以指定所有86個成員國,相對于逐一國家進行國際(每個國家都要填一份不同的申請書)、申請書式的填寫大大方便。 2、費用低。商標馬德里國際注冊的費用包括三部分:一是基礎注冊費,二是指定國家的費用,三是本國商標主管機關的費用。國際注冊申請人可以在一份申請中指定一個或者多個成員國要求對其申請商標進行保護,無論指定一個成員國還是指定全部成員國,商標國際注冊申請人均只需繳納一份基礎注冊費,因此,指定的國家越多越合算。 3、時間相對較快。馬德里聯(lián)盟對成員國審查商標的時間作出了具體要求:協(xié)定締約方在收到國際局轉交的申請后12個月內完成審查,議定締約方在收到國際局轉交的申請后18個月內完成審查;如此一來,對于那些實際審查期限非常長的國家,此種規(guī)定大大縮短了申請人為得到該國的商標注冊保護而需等待的時間。比如意大利,如果到該國單獨提出商標注冊申請,正常情況下獲得商標注冊的時間約為3年~4年,而通過馬德里國際注冊體系,從申請到取得商標國際注冊證書,再到意大利按規(guī)定能夠花費的審查期限,全部時間加起來最長不超過20個月,比單獨申請注冊的時間短很多。 馬德里注冊體系的弊端(缺點): 1、“中心打擊”原則通過商標馬德里國際注冊程序注冊的商標,如果在注冊之日起5年之內,基礎注冊或申請全部或部分被駁回、撤回、注銷、撤銷、放棄或宣布無效,那么,其效力及于所有指定國,即該商標不得再要求國際注冊給予的保護,而不管該商標的國際注冊是否已經被轉讓,這項規(guī)定被稱為“中心打擊”。 2、通過馬德里注冊沒有常規(guī)的注冊證,只有指定國家的證明書。 3、指定美國和歐盟成員國時,由于國內的很多產品名稱與美國歐盟的產品名稱不一樣,經常會因為通過馬德里延伸過去而被臨時駁回,臨時駁回后,需要答復官方意見,并支付答復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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